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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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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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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审批时间仓促,造成代编预算盛行,预算脱离实际,审批流于形式。

从编制时间来看.法律规定预算编制时限是: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其间仅有两个月的时间。尽管2000年开始,将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标的时间提前到9月份,比以前提前了两个月,但在这4个月中,预算草案的编制需经历以下环节:各级政府层层下达指示部署;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下一级总预算;各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并听取意见。在这段时间中,预算编制的许多基础性工作难以完成,预算编制的一些政策性、技术性工作也很难做到细致调详。此外,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我国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没有规定,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召开,省级人代会一般在1月或2月召开,省以下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各地不同,但一般都在3月以后,由于市、县人代会尚未对预算进行审批,省级人代会只能将代编的预算报中央汇总。由于是代编预算,所以很难做到准确。这种预算安排上的先天不足,冲击了预算的正常执行。



从审批的时间来看,《预算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大开会期间,通常也只有较短的时间用于审查预算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主要是预算报告,所附的“预算草案”只是大类的数字。在人代会期间,虽然有预算委员会,常委会每年也安排一次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但由于内容很粗,科目不细,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报告时看到的只是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而具体体现其使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根本无法接触细致的数字,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要多少经费都无法知晓,因而也就无法对预算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导致人大的审查流于形式。

二、改进我国政府预算编制的思路

上述 问题 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性使用,也为一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利之机,严重 影响 了政府预算的 法律 严肃性,必须加以克服和改进。

(一)完善《预算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协调。

1.修订《预算法》。

鉴于 目前 财政年度有较长时间无预算运行的状况,可考虑对财政年度进行调整,将预算年度由目前的历年制改为跨年制,以消除时间差。具体来说可考虑以每年的4月1日为预算年度的起始时间,下一年的3月31日为终止时间,这样可以使预算年度与人大审批预算的时间相协调,保证预算年度一开始,各级政府执行的就是一个经人大批准的预算,从而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或者,如果考虑到调整预算年度的起讫时间会影响财政收支统计数与其他统计数据的统计口径,从而加大统计工作的难度这一因素,也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提前审查预算草案,由人大常委会提前审查的预算草案作为“临时预算”,可看作是准法律文件,在预算草案正式批准前,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临时预算”实施收支管理,以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前期中的“约束真空”问题,从而增加预算执行的法律约束力。



2.修订与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相冲突的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预算法》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因此,在修订《预算法》的同时,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宜过多地规定财政支出问题,凡是涉及到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的有关规定,都应符合预算法的要求。凡涉及某一部门或某一领域支出安排的原则、方式等 内容 与《预算法》相冲突的,应一律从有关法律和规章中删除。总之,应做好法规之间的协调,各项财政支出的法规均应与《预算法》相协调,以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对于一些必须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可在特定的年度预算法案中具体体现。

(二)规范、充实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确保政府预算的 科学 性、完整性。

1.改革预算收支科目,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预算科目要适应预算改革要求,在科目的设置上尽量体现复式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要求,既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收支,也要包括预算外收支。所有政府预算单位均应按不同原则和要求,使用统一的政府收支科目。

可考虑预算大类科目按部门设置,下设明细项目。大类科目下再按具体支出项目编制款。项、目级明细预算,如公务员工资、耗材费、印刷费、差旅费库辆燃油及修理费、办公楼维修费及基建项目开支等等。特别是公务员工资支出,不仅是考察一个部门(或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 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有必要设置一个“款”级科目单独核算。对于需由本级使用但暂不能确定执行部门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项目预算,如国防支出、救灾支出等,可按使用性质设置大类科目。这样,在编制复式预算时,也可以避免前文所述拆开使用预算科目的情况。

2.将政府性的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保持预算的完整性。

为了促进国家预算的完整,必须把预算内外两块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这样可以充分地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貌,既可以为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完整的资料,有利于政府控制、调节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完善财政的分配、调节与监督职能,又由于完整的预算基本上体现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便于纳税人通过对预算收支的公开审议,监督政府理财活动,使政府的各项活动尽量反映纳税人的合理要求。

(三)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复式预算。

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职能由三部分组成,即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国有资产、提供 社会 保障。由此,可分别形成公共财政、国有资产预算和社会保障三部分预算。

政府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l)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解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力。(2)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手段,安排各项具有公共需要性质的支出。(3)它凭借 政治 权力经由非市场的渠道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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