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各级财政构建各自的主体税种,财力分配向基层财政倾斜。
首先,按税种性质划分收入归属,确立各级地方政府各自的主体税种,彻底改变财力分配上存在的“层层集中”,财力分配相基层财政倾斜。同时,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提高其收入组织能力。
其次,就是要大力加强营业税、财产税等地方税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地方财力总规模。省级财政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尚在研究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也应是省级财政的重要税种。市(县)财政应积极发展面向动产、不动产课税的财产税体系,并逐步将其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切实增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收益税种的税源监控,增加市(县)财政的收入组织规模。这些措施有助于各级财政获取履行职能所需财力,也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基层财力的困境。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对农村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总趋向是财力向中央集中,县、乡级财政支付能力在缩小。农业税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农业税取消,改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后,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县乡财政的收入来源大大减少,还要被中央分去一大部分,尽管事权也将有所减少,但其资金缺口还是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来保证,这就要求测算好乡级财政支出, 按照现有的“分级管理、逐级转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央对省、 省对县、县对乡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县乡政权的正常运行。同时应调整地方既得利益,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以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
当然,除了上述财政体制不完善的原因外,乡镇政权自身的建设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等等,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乡镇财政的财力平衡。因此要求乡镇财政能够顺应税费改革发展的时代潮流,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支出负担,轻装前行。这也是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的重要条件。
总之,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加快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既是顺利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重要保证,也是缓解基层县乡财力困境,从而彻底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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