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地发展风险投资,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成功之路
与其它的投融资形式相比较,风险投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方面有着自身的独特优势,这主要是因为:
1.高新技术产业既具有高收益的特征,同时又伴随着高风险,致使其与商业银行贷款的“谨慎性”原则相抵触。
2.风险资本具有有效的退出机制,便于实现风险投资“投资—成长—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风险资本以股权的形式投资到众多的高科技企业,它们通常参股于企业而不实行控股,其投资额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左右,且属于长期投资,待项目成功,企业获得增值后,再将投资收回。一般说来,风险资本实现其投资收益主要采取四种途径:(1)目标企业公开上市,企业资产呈几何级数增长,风险资本出售其所持股份,并获得远高于原有投资的收益;(2)收购兼并,即目标企业未上市,通过协议的方式被另外的企业收购或兼并,风险投资者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3)风险投资者所持股权上市;(4)通过股权回购以获得较大收益。可见,只要风险投资项目获得成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有利于实现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
3.风险资本将市场机制导入高科技发展过程中,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的高效发展。风险投资一头连着有资金但无科技项目的投资者,另一端连着处于成长初期、有项目而缺乏资金的高科技企业,便于实现一种“双赢”局面,既能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利,其过程也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依托,从而使技术创新落到实处。
正因如此,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的迅猛发展,经济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也呈现出渐进的但同时又是方兴未艾的蓬勃发展之势。追朔历史,风险投资最早出现在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1946年,美国一个专门对处于早期阶段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R&D)的成立,是世界风险投资史上的里程碑。195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并颁布《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为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打开了法律的大门。风险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在70年代以后,伴随着通信、半导体、计算机、生物工程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兴旺起来。1970—1979年,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美国成立了1.5万家高新技术公司。与此同时,美国风险投资额也急剧增长,从十几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450亿美元,风险投资公司也扩大到2000家以上。风险投资的70%投向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美国的硅谷,风险投资尤其活跃,那里50%以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风险资本的帮助。据美国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事务所的调查,1999年第一季度投到硅谷的风险资本为17亿美元,占美国全部风险投资的40%,达到了创记录的份额。可以说,没有风险投资,硅谷的崛起就永远是一句空话。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464家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在创业时依靠风险资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在澳大利亚接受调查的企业中,40%的企业认为,如果没有风险资本的支持,企业早已不存在;47%的企业认为,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支持将发展缓慢。欧洲现有风险投资基金168个,资本72亿欧元。日本的风险资本余额也已达到8500亿日元,累计支持企业达1万家以上。
在风起云涌的风险投资浪潮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风险投资需不需要政府介入,又该如何介入?
理论和国内外的大量实践已充分表明,第一,既然风险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孵化器”,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推器”,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带动性,能有效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因而发展风险投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与扶持;第二,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和收益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政府采取诸如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措施,以矫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以促使风险投资的外部正效应内部化,刺激和增加风险投资的供给;第三,风险投资是针对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一种投资工具,需要有一整套保证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法律规范、企业制度、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等,这些都需要由政府来解决,或者需要政府协助来为其提供服务。
那么,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可简单概括为三句话,这就是:创造法制条件,搭建制度平台,营造运营环境。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的问题上,必须遵循风险资本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来处理问题,决不能走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代替的路子,特别是不能在宏观管理上采取计划统制的办法,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主导的办法,在运营上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否则将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