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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财税政策与经验借鉴

作者:申学锋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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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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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流转税的国家对农产品征税时采取了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免税是指仅免本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收不能抵扣,一般也叫做“不享有抵扣权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为优惠的政策,除免除本环节的增值税外,还可将进项税收予以抵扣(或退税),即免征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又称“享有抵扣权的免税”。法国、德国、阿根廷等国都对某些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而英国、爱尔兰等国则对大部分农产品采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办法。美国的情况稍微特殊一些,其流转税只有由州政府在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农场主只是直接负担购买生产资料的税负。此外,还有一种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主要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是指对农业投入物不仅不征税,而且其所有进项税额都能得到退还,这样农民购买农业投入物时几乎不用负担增值税。当然,这也严格限制于专用于农业的投入物上,如饲料、种子、农药、化肥等,而拖拉机、卡车等则不能进行补偿。加拿大的商品和劳务税对许多农业生产投入品也实行零税率。二是低税率。欧盟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其他产品为10%或20%),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基本税率为17.6%),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标准税率为17.5%),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补贴纳入税基),这使得农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负大大降低。

  (二)以农业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

  各国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均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农业收入或所得做各种额外的扣除,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结算方法。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美国联邦税制中对农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大部分销售的农产品划入“资本项”,而不是“产品项”。美国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资本增值在计征所得税时,税率是8%-28%,个人其他所得(包括产品销售所得)税率是15%-39.6%(不包括起征额前的零税率)。很显然,按照资本类纳税要实惠的多。美国政府将多数销售的农产品划入“资本”项,从而使农场主在销售时享受到优惠税率。二是在会计制度方面,鉴于在农业中往往无法精确计算产品的数量和成本,美国联邦不要求农业部门使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允许其采用“现金记账法”,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农业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在现金记账法下,农场主实际收到出售农产品的贷款才形成纳税义务,而费用支出以后则可以在当年的收入中扣除。这样农场主就能够通过提前购买生产资料的办法来减少纳税。与美国类似,韩国农业税对取得农业收入的人按照农业收入减去免征额和基本扣除额之后的余额征收,基本扣除额为560万韩元。

  除上述“扣除法”外,农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税收减免政策。美国在1997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收减免运动,其中包括同意农场主按三年净收入的平均数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避免个别所得较高的年份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土耳其农业所得税规定农民如果年收入低于15万里拉,允许申报减免总收入的70%-90%.印度所得税规定对农业所得免税。韩国农业税规定对应纳税额不足1000韩元的免税。

  (三)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税,但实行较低的税率

  印度税制以消费税为主体,对农业专门设立了土地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在1951-1952年度,土地税占到国家总税收的17%.此后随着许多新税种的开征,土地税比例逐年下降,到1989-1990年度仅占国家总税收的1.7%,而当年农业占GDP的比重约为35%.巴西在农村独立征收的税种只有农村土地税,征收范围是农庄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根据当地的土地价格确定土地的计税价格,1990年以后土地税归经济财政计划部征收。土地税的税率根据征税单位的数量确定,实行累进税率,一般为0.2%-3.5%,共有22个档次。韩国对所有者自己耕作的农田和同一家族的不同家庭拥有的森林、田地,按土地估价管理部门估价的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0.1%征收土地综合税,标准面积的牧场按0.3%征税,超过标准面积的各类土地按5%征税。

  (四)则产税中对农业的优惠政策

  财产税在多数国家主要是地方税种,加上一些国家又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因此各国制定的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德国在对农业土地征收土地财产税时,将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分开,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对农业生产用地征收土地税A,根据土地质量将土地分为六等,相应评估出其产出价值作为计税标准,适用6%.的税率。加拿大的安大略省从1998年起以“农场财产税”替代原来的农场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农场财产类,按财产税率的25%课征地方市政住宅税和农地财产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不少国家对农业用地有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的优惠。如英国对农用土地免征遗产税;美国尽管征收较高的遗产税,但对农业生产者有特殊优惠,主要表现为:一是优惠的计税方法,农业土地在计算遗产价值时,按照土地农业用途的收益估算,而不像其他遗产要按“标准市价”计算,后者则要高的多;同时继承期满10年后,继承人出售其所继承的土地,可以按照“标准市价”计算土地成本。二是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农场主的遗产税可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交纳,并允许在一段时期内分期缴清,而一般遗产税应在财产所有者死亡后9个月内缴清。日本的赠与税规定,农业经营者将其全部土地赠与预定的农业经营继承人(限子女),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将赠与税延期至赠与人死亡之日,而当赠与人死亡时,免除赠与税,改按遗产税缴纳。三、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的农业财税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即都对农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其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从实施效果看,这些财税政策也确实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可以国际上通用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SE)来说明。PSE是用来测度政府对农业保护力度的指标。表示政府资源调动政策从每100元农业生产者价值中补贴或抽取的资源数量,正值表示为补贴,负值表示为抽取。1996-1998年,相关国家的PSE分别为:韩国65%、日本63%、欧盟39%、美国17%.加拿大15%、澳大利亚6%.这种农业领域的“正补贴”、“正保护”政策,直接促使了农民的收入增加。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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