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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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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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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腐败问题。 
  财税法制建设虽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当前腐败问题的突出存在,同某些领域里的财政投入不足、财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除了应重视从人自身的角度,从根本上去解决“内生性”的腐败问题以外(注:其实,全面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平,特别是官员的道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最低水平的道德,如果法律都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则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就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如何不断地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人们靠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去防杜腐败,这可能比一般性的政治 教育 和法制宣传都重要。),也应注意从财税法制建设、加大财税投入、保障基层所需的基本的财政资金等方面,从外部去促进腐败问题的解决。但是,目前的财税法律建设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
   
   以上结合“金华税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探讨了现行的财税法制建设所存在的缺失(注: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及由此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监督的成本,这仅从“金华税案”的处理所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上就能够感受到。)。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财税法应当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从“问题定位”的角度,来寻找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是本文分析问题的一个路径。通过解剖“金华税案”这个麻雀,有助于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一般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以往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往往是未受到充分重视的。为此,基于上述财税法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各类缺失的弥补问题。

三、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的弥补
   
   财税法制建设需要弥补的缺失甚多,在此仅着重谈两 问题 ,一个是财税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即财税体制关系)的 法律 调整问题,一个是完善财税法制所需要的系统观念的问题。
     (一)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对财税法制建设的要求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一直都存在、但在许多部门法学都鲜有 研究 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应当在宪法、财税法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以往普遍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描述和体现。按照博弈论的原理,在相关的财税立法上,同样会存在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式的利益分配或利益之争,表现为地方同中央分权、分税等(注:参见王绍光、胡鞍钢:《 中国 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以下,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和规则”的论述;以及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以下,有关“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的论述。)。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应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这也是一个国家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而国家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手中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尤其是要能够掌握大量的税收收入。同时,如同中央政府要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一样,地方同样也要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因而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财政收入。为此,中央和地方进行事权、财权、税权方面的划分,就是非常必要的(注:关于财政分权问题,有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曾经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G Stiglel)对于政府存在的合理性的研究、布坎南(J Buchnan)的分权“俱乐部”理论、以及奥茨(W Oates)对于财政联邦主义的研究等。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


  上海三联书店等1995年版,第338~343页)。实行分税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从国家的角度说,当然应当在中央一级集中更多的收入;从地方的角度说,也应当有足够的收入。现在的矛盾就是有限的资源应当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分配。因此,需要有相应的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从法律上解决上述的分权问题。事实上,我国现在的分税制尚不彻底,同时,在宪法上和财政法上又都缺少有关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权益的明确、具体的立法,从而带来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着力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法。
   
   在“金华税案”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值得重视的。金华县为了保护本地的利益和促进本地的“ 发展 ”,不惜牺牲国家税收利益,公然违反税法搞“低税竞争”和“以票引税”,这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财税领域的重要体现。
   
   除此以外,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金华县之所以搞“以票引税”、“低税竞争”等,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要同周边地区争夺税源,以弥补本地的财政缺口。也就是说,财政收入的不足或财政支出的缺口是导致地方政府从事税收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因。事实上,在许多地方,财政缺口是存在的,导致财政缺口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如政府职能不清、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所导致的“吃饭财政”;管理不善、腐败堕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税收收入流失;竭泽而渔、以费挤税、滥征滥罚、侵蚀税本所导致的税源枯竭,等等。由于这些原因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解决好财政收入问题。

   
   根据著名的“瓦格纳定律”(注:从长期来看,国家财政支出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一现象由19世纪的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瓦格纳(A?Wagner)最先提出, 被称为“瓦格纳定律”。瓦格纳根据实证的研究发现,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公共部门的相当规模也将扩大,政府的支出必然要不断增长。此后,一些经济学家进一步用计量方法 检验了这一假说的有效性。对于“瓦格纳定律”,许多财政领域的著述均有介绍,可参见当代财税大师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的《比较财政 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第71—72页,等等。),  政府的开支规模总是呈现扩大的趋势,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所不断证明。既然随着政府权力的日益膨胀,财政支出也相应地不断扩张,因而在财政收入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约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财政缺口问题是各级政府都关心的问题。在我国,由于预算内的收入占整个GDP的比重近些年来一直徘徊在10%左右,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亦相对较低,因此,“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以致于国家提出了“振兴国家财政”的口号(注: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财政的“两个比重”的问题,并认识到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是 社会 财富向非公有制经济、向个人倾斜,从而使国家的财政状况不如人意,因此,应当“振兴国家财政”。)。为此,当然要开源节流,并努力避免上述导致财政缺口的各种现象。事实上,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相对不足的问题,我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例如,正在进行的各级政府机构的精简、人员的分流、政府职能的重新厘定等都是为了解决“吃饭财政”的问题;“费改税”的改革等,是为了解决预算内收入不足、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过于膨胀的问题,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的规范化问题;深化“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等问题;强调“依法治税”、反腐倡廉、加强征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等等。可见,上述各个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使各级政府获得充分的改造其职能所必须的财政资金,都是在财税法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如果改革能够真正都推行到位的话,则财税的问题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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