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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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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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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只看小利不顾大局。县里的有关部门在当时提出了无视国家税法的“优惠政策”,即凡在县 工业 小区办企业者,增值税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这种典型的“低税竞争”在遭到批评后被迫停止(注:低税竞争是税收领域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国家之间、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都可能会发生低税竞争的问题。目前,一些国家,如欧盟等已经认识到低税竞争的危害,并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解决各国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问题。但是,国内的低税竞争也是值得重视的。)。但是,县财税局依旧实行所谓“保底征收”,指示下属的财税所对外地的企业要“政策上放宽”,“可以适当地打点擦边球”。这不仅给全县的财税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而且也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是典型的只看小利,不顾大局的行为。
   
   5.公然违法包庇犯罪。在金华县的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虚开发票已作出专门决定的情况下(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于打击当时十分猖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该《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在外地办案人员已追查到金华县是虚开发票的源头的情况下,县财税局的领导仍然采取“就事论事,就地消化”的原则,设法争管辖,大事化小,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6.以权谋私腐败严重。金华的虚开发票犯罪分子之所以能长期逍遥法外,还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的严重腐败密切相关。县财税局稽查大队、县检察院等均有直接的重要负责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助纣为虐,不仅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甚至还多次直接筹划、教唆虚开发票。
   
   上述问题,集中起来就是 法律 意识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执法问题、腐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当然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但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与财税法有关。要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财税法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强化。为此,有必要从财税法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的发生和解决。

 二、从“金华税案”看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
   
   “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崇尚法治的人们的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因而在关乎国泰民安的财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尤为必要。事实上,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虽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缺失和不足,“金华税案”中暴露出的诸多 问题 即与此直接相关。“金华税案”在形式上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却非常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因而在其他地区同样有发生类似“税案”的可能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恰是由于在财税领域的立法、执法、 法律 监督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来探讨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
   (1)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关系,它主要由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调整。但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法是非常不完善的,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在各类立法上都几近空白,特别是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事实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古今中外都是至为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兴衰荣辱,如此重要的关系不通过法律来加以调整,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失。这也许是因为 中国法律更倾向于所谓的“ 政治 法律规则” 模式(注:美国学者马太(Ugo Mattei)在其论文“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中,将法律模式分为职业法律规则、政治法律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三种,并认为中国虽然属于传统法律规则模式,但是更倾向于政治法律模式。参见沈宗灵先生对该文的评介,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后面还将作重点分析 。
   (2)关于财税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加强财税法制建设,是提高人们的财税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些重要的财税立法都没有,或者仅靠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支撑,就不仅不合乎至为基本的“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方面的要求(注: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 经济 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拙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 研究 》1996年第6期。),从而可能构成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侵犯,而且也不利于人们去认识、了解、掌握、运用财税法,当然无助于提高其财税法律意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财税法律形同虚设,缺乏作为公法、强行法应有的刚性,则会使人们对财税法律作出不良的评价,当然也无助于法律的遵从,会使守法的意识更加淡薄。可以说,财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是 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财税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但是,目前恰恰是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财政法方面,只有一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预算法》,而对于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甚至连一部作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在税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而大量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严格说来,这是有背于公认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至于执法方面,问题就更为突出和普遍,这就是下面要谈到的依法办事的问题。因此,如何大力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立、严格执法,使财税领域真正实现法治,使财税活动真正深入人心而不是令人“内心逆反”,从而全面提高财税法律意识,还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
   (3)关于依法办事的问题。 
  我国目前突出地存在着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这种混乱主要是导因于财税领域的“失范”和“失序”。例如,国家的财税法极易被地方性的“土政策”或者“领导的意见”等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地方政府长于“搭车收费”,或者随意减免,等等,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财税环境”下,公众的财税法律意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能够严格按照财税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现行财税法制建设的突出的缺失。此类问题必须通过各类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等,才能得到全面解决。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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