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费改税’不过是为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从而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完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必须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要清楚地认识“费多’和“税少”之间的关系
我的基本看法是:“费多”和“税少”是一种因果关系。最初,“税少”是“因”,“费多”是“果”“费多”是由“税少”而引发的。但事情演化下去,“费多”又进一步加剧广“税少”。在这个时候。“费多”变成了“因”,“税少”则成为了“果”。循着这样的线索回顾改革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收入机制所发生的变化,可以更清晰地透视隐含在其后的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收入机制呈现两大特征:一是税利并存,税少利多。二是来自国有经济单位的缴款占大头儿。以1978年为例,在当年全国财政收入总额中,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份额分别为35.8%和51.0%,两者相加是86.8%。从这几个数字中.我们看不到农民和城市职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政府职能的履行,似乎就是依赖于国有经济上缴的税利。但深入一步看,如此的政府收入机制之所以能够在那个时期存在并维持下来,显然有其特定的制度基础。这就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
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按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农副产品统购统销的制度下,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将剩余的农副产品统一卖给国家,并由政府按计划统一供应给城市工业部门和城市居民消费。低价的农副产品、不仅直接降低广工业的原材料投人成本,也使城市居民获得实物福利(生活费用降低)并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并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国家统管城币职工工资的制度下,政府可以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事实上,从1956年至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三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工作)。在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了的同时,那一时朗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又长期偏高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即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价格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
在自建国初期就已实施下来且几十年基本未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下,国有经济单位(其中主要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交由财政集中支配,其本身能够自主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于是,通过财政上的统收,“汇集”在国有经济单位中的高利润便转移到了政府手中,形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上述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带给我们两个结果。在普通百姓的眼中.不管是税还定利.都是山单位交的,与个人无关(实际上,那一时刻的农副产品低价统购和城市职工低工资制度正是农民和城市职工向政府缴纳税收的两个“隐含’的渠道)。纳税意识淡薄或基本上没有纳税意识,就在情理之中了,此其一。在政府部门的眼中,无论是税还是利,都是主要由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钱。既然彼此都姓“公”,税利不分或只问财政收入的“量”而不问它的“源”,也是一件自然的事情,此其二。这便为改革以后“费多税少”矛盾的产生和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埋下了祸根。
改革以后,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相继被打破。原有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基本上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自然要求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基本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建设的力度明显加大,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税种的总数达到34个,正是政府为此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然而,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加上种种因素的制约,给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峻挑战: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须拿出本已装人兜中的一部分钱缴税时,出于心理和行为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在税收严管重罚的力度未能相应跟上、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远未确立的条件下,各种偷漏税的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而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的少数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扩展,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人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收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明税的建立步伐又多少有些慢于暗税的消失速度,在各方面的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化的税收渠道不畅、财政部门所能提供的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转而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命令,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性分配。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收入,既然被视为非规范性的“创收”范畴,由各个部门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之外,也就变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问题还不止于此。非规范性的政府收费趋势的蔓延及其规模的日渐增大,又从两个方面加剧了税收制度运行的困难:其一,有些收费对象,本来就是税基的构成部分,这类收费项目显然会冲击税基。其二,政府部门的收入,既然有了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个来源,并且,前者纳入预算,不可随意改变;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人们(特别是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人)对税收的注意力(或称“重视度”)便会在相当程度上转移到收费。各级、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之门越开越大,不少地方领导人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擅定减免税条款,并且,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截留中央税收,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漏税款等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作为上述诸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在政府部门的收入体系中,税收的“缺位”与各种收费的“越位”同时并存、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滑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逐年加大同时并存。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职能的履行,越来越离不开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支持。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由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